关于《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和第十二条停止执行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通知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陕西咸办发 〔2020〕 20号)中的下述政策。

第五条:〔经济贡献奖励〕对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并有税收贡献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给予经济贡献奖励。以上一年度该机构增值税纳税额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为基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三年按9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四年按7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五年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五年中如有年份达不到本条规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的,不达标年份不享受相应比例的经济贡献奖励,后续年份达到奖励条件和标准的,按达标当年对应的比例给予奖励。经济贡献奖励应于该机构在新区实际运营满一年后申请兑现。

第十二条:〔限制与义务〕享受以上奖补政策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须与西咸新区签订承诺书,承诺在西咸新区内注册、纳税5年及以上,若5年内迁离、流转出新区,注册纳税关系仍在西咸新区的,不追回相关奖励补贴;若注册或纳税变更至西咸新区外的,退还相关奖励补贴。

特此公告。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


解读部门:党群工作部    联系电话:33585780


原文链接:《西咸新区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