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咸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

新区管委会于2019年10月印发了《陕西省西咸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有效期5年,将于2024年底到期。考虑到近年来新区机构体制改革及设施建设情况,相关工作要素变化较大,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运行监督管理,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启动对原监管办法的修订工作,经充分征求各新城园办和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西咸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截至目前,新区共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12座(不含沣东境内的西安市第六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能力30.3万吨/天。其中:已投运11座,总规模29.3万吨/天,目前实际处理生活污水约14万吨/天;正在调试1座(文教园生态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正在建设1座(秦汉新城污水处理紧急扩能项目2万吨/天)。新区建成投运沣西新城污泥处置厂1座,处理规模600吨/天,主要收集西安市部分、高新区、西咸新区污泥,目前日处理污泥约500吨/日左右。

随着新区污水处理(包括污泥处置)基础设施的不断建成投运和水务一体化工作步伐加快,亟须强化监管、规范运行能够同步跟进,确保监管责任落实,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对已到期的原《西咸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新进行补充修编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本次修编后的监管办法(审议稿)共23条。和2019年原监管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在适用范围方面。进一步明确本办法主要是针对西咸新区(直管区)规划范围内设计规模Q≧2000m3/d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包括工业污水处理厂。同时新增对污泥处置厂的监管。

2.在职责分工方面。根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及各新城职能和机构优化调整实施方案》(陕西咸党发〔2022〕1 号)、新区党政办《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社会事务职能事权的通知》(陕西咸党政办发〔2023〕51号)文件精神,对新区、新城两级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厂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职责重新予以明确。

3.在应急管理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4.在污泥处置方面。按照市水务局《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市水发〔2023〕491号)对新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5.在制定主体方面。根据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意见,明确本办法由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并解释。

三、办法条款解读

第一、二、三条为本办法制定原则及适用情况。

第四条 明确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厂运营单位选择方式。

第五条 明确了各新城管委会(园办)作为属地的负责主体,规定了两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本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职责。

第六条明确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原则以及财政补贴机制。

第八条明确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含污泥处置费)核拨程序。

第九条明确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办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规定运营单位应依规运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规定了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保和人员管理,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规定了运营单位应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做好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规定了运营单位应定期上报设施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规定了运营单位负责污泥安全处置,建立完善台账。

第十五条规定了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档案和运行管理台账并妥善保管,数据要准确无误,随时接受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六条规定了当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时,运营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了运营单位应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实施检修或出现突发事件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的应对方案。

第十八条 明确了对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厂运营单位的监督考核及终止合同条款。

第十九条 明确了各新城管委会(园办)应制定在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明确了监管单位人员有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管理办司法解释主体。

第二十二条限定了管理办法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明确了办法实施期间政策调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