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咸新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社区综合服务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简称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党建、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办公用房及用于开展社区养老、社区活动、残疾人康复等便民公益性服务的场所,社区用房原则上应包括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学前儿童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等。

二、哪些项目需配建社区用房

凡在西咸新区辖区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

三、社区用房的配建要求

(一)面积标准

根据住宅项目不同建筑规模,新区社区用房配建标准划为五档: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3(含)-10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10(含)-18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7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18(含)-28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8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800平方米。

(二)配建设置

1.配建地址。社区用房建设地址应位于方便群众日常使用的位置,新建住宅项目社区用房应相对集中设置,位于裙楼或临路独立建筑等独立区域,内部空间需满足功能要求,不得设置于住宅单元内部。

2.配建位置。社区用房应于建筑物首层开始设置(原则上首层设置的面积应与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面积占比相当),并设置独立出入口和独立使用通道,原则上设置于建筑物1-3层,如有3层及以上的应设置电梯。

3.日照要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满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学前儿童日间照料中心应满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要求。

(三)建设时限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总建筑规模应设置的社区用房面积,将社区用房安排设计在第一期工程中配套建设,与第一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四)审核验收

1.纳入总图审查。新城规划部门(能源金贸区范围由新区规划部门负责,其他范围由各新城规划部门负责)在进行项目总图审查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由新区、新城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用房建设审核意见,并在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中明确社区用房的建筑规模、位置设置等。

2.出示建设承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项目或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开工前向新区、新城民政部门出具社区用房建设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根据新区、新城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用房建设审核意见,明确社区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等内容。

3.实施工程验收。新区、新城民政部门对已经履行社区用房建设承诺内容的,出具社区用房建设承诺书履行确认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凭社区用房建设承诺书履行确认证明,方可到新区、新城规划住建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备案,规划住建部门在验收时应通知民政部门共同参加,对社区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设置等规划指标严格核实。规划部门在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时,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用房的,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不予通过验收。

四、社区用房的管理使用

1.移交接收。社区用房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社区用房所在新城移交相关手续,办理产权登记,由社区用房所在新城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2.日常使用。社区用房收回后,所在新城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统一调配,由各镇街进行日常管理,交付社区无偿使用。

如有疑问,请向新区人社民政局(联系电话:33585514)反映。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西咸新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