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各有关部门,西咸集团,园办,各驻区单位:

     《西咸新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西咸新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有序推进,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管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服务群众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文件精神及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咸新区住宅项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品质标准(试行)》(陕西咸办字〔2019〕91号)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原则上应包括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及学龄前儿童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等。

第三条 凡在西咸新区辖区内从事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单位,均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区用房所在新城管委会。能源金贸区、国际文教园内住宅项目配建的社区用房分别移交给沣东新城、沣西新城管委会。

第二章 责任单位及职责

第四条 新区、新城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协调、督促、检查社区用房建设工作。

新区、新城改创部门将社区用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新区、新城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区用房配建规模提出规划要求,在规划条件书中予以明确,并在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质量监管、规划验收时将社区用房建设情况及品质标准纳入审查内容。凡2018年1月1日后新出让土地(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需移交的社区用房不纳入预售范围,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将社区用房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条件予以公示。

新区、新城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将社区用房建设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建设社区用房并无偿移交给社区用房所在新城。

各新城棚户区改造单位负责做好撤村建居社区过渡用房的保障工作。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五条 根据住宅项目不同建筑规模,新区社区用房配建标准划为五档,同时,每个社区要有不低于9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3(含)-10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10(含)-18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7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为18(含)-28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25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项目,住宅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8万平方米,配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4800平方米。

第六条 社区用房建设地址应位于方便群众日常使用的位置,新建住宅项目社区用房应相对集中设置,位于裙楼或临路独立建筑等独立区域,内部空间需满足功能要求,不得设置于住宅单元内部。社区用房应于建筑物首层开始设置(原则上首层设置的面积应与二层及以上楼层设置面积占比相当),并设置独立出入口和独立使用通道,原则上设置于建筑物1-3层,如有3层及以上的应设置电梯。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应满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要求,学前儿童日间照料中心应满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总建筑规模应设置的社区用房面积,将社区用房安排设计在第一期工程中配套建设,与第一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西咸新区住宅项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品质标准(试行)》(陕西咸办字〔2019〕91号)印发前获得土地的在建项目,未验收的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项目,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本标准配建社区用房,各新城规划住建部门要主动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第九条 已完成开发建设但社区用房尚未建设或建设面积不足的社区,由所在新城民政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建设意见,按标准配建到位。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以及单位型社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面积不足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建设审核

第十一条 新区、新城规划部门在进行项目总图审查时,应要求开发商提供由新区、其所属新城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用房建设审核意见并在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查中明确社区用房的建筑规模、位置设置等。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开工前向新区、其所属新城民政部门出具社区用房建设承诺书,承诺书应当根据新区、其所属新城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用房建设审核意见,明确社区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体、移交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新区、新城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从商品房预售范围内剔除社区用房面积。

第十四条 新区、新城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为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初始登记时,应将社区用房单独登记,并在登记簿及房产证上注明不得转让、抵押、置换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区、新城民政部门对已经履行社区用房建设承诺内容的,出具社区用房建设承诺书履行确认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凭社区用房建设承诺书履行确认证明,方可到新区、其所属新城规划住建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备案,规划住建部门在验收时应通知民政部门共同参加,对社区用房的建设规模、位置设置等规划指标严格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移交使用

第十六条 社区用房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社区用房所在新城移交相关手续,办理产权登记,由社区用房所在新城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第十七条 社区用房收回后,所在新城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统一调配,由各镇街进行日常管理,交付社区无偿使用。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社区用房移交后的保修责任,质保期过后的修缮和维护责任由各新城负责。

第十九条 社区用房主要用于社区的服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出租、出售或抵押。各新城民政部门、镇街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用房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使用社区用房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有关单位不积极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社民政局、规划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日印发的《西咸新区加强城乡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建设管理办法》(陕西咸办发〔2018〕69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解读《西咸新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