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咸新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西咸集团、各驻区单位:

《西咸新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西咸新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满足适龄人口就近入学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以及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陕教发〔2011〕3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西安市居住区配套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0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咸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居住小区,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移民搬迁和城棚改安置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为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就近入学,按照有关规定,居住区须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居住区规划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幼儿园;居住区规划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户数在3000户)及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小学;居住区规划建筑面积113万平方米(人口在3万人)及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初中。

第五条 配套教育设施规模应与居住区规模相匹配。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规模最大分别不超过18个班、36个班、36个班;原则上不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如确需建设,最大不超过54个班。

第六条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应按国家、陕西省相关学校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及《西咸新区学校建设品质标准(试行)》等执行。

第七条 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及交付标准最低应完成建筑各分部工程及室外工程,门窗、墙地面装饰完成、水电气暖设施齐全,符合使用条件。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参与配套教育设施的设计方案审定、施工建设和验收等全过程,确保达到建设标准和使用要求。在设计方案审定环节,教育行政部门应出具配套教育设施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小学及初中学校建设成本。居住区未达到相应配建规模或无条件完成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建设的,均应缴纳未建配套教育设施的代建费用,并由各新城管委会、园办统筹做好区域教育设施规划建设。

因规划要求,由某居住区负责统筹建设或代建区域内教育设施的,在收取其他居住区代建费用后,按照代建成本返还该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章 移 交

第十条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应无偿移交属地新城管委会。

第十一条 对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移民搬迁和城棚改安置房等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其他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新城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占比未达到50%的,不得按照民办幼儿园审批建设配套幼儿园。

第十二条 对达到配建标准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含义务段(小学、初中)的,建成后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学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应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充分做好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和预留。各新城管委会、园办对中小学用地进行调整的,应书面征求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按照《西咸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申报调整,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不少于原用地面积。

第十五条 在土地供应前,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配套教育设施办学性质、产权归属及需缴纳配套教育设施的代建费用标准,并由各新城管委会、园办纳入土地出让初步方案,经新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在新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审批施工许可证前,应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各新城管委会、园办或相关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内容、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接收主体、移交期限、交付标准、交付内容、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配套教育设施未开工建设、未签订移交协议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首批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手续;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配套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于3个月之内将产权移交属地新城管委会。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结清移交前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所产生的费用,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移交设施的相关安全责任,以及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严禁将配套教育设施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需缴纳配套教育设施代建费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代建费用缴纳通知单》,将代建费用与土地出让金一并缴纳;未按要求缴纳的,不予办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代建费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教育设施基础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新区范围内改建居住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教育卫体局、新区规划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解读文件:解读《西咸新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