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限划分 | 街镇受理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材料来源 | |||
身份证 | 1 | 0 | 申请人自备 | ||||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自建房需备) | 1 | 1 | 申请人自备 | ||||
办理程序 | 环节 | 具体内容 | |||||
受理 | 申请人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
审查 | 镇街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予许可(批准)意见。 | ||||||
决定 | 按内部审批权限,作出准予办理(批准)或不予办理(批准)决定。 | ||||||
办结 | 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完成办理。不予办理(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最多跑一次事项 | 是 | 是否需要中介机构辅助审批 | 否 | ||||
结果名称 | 个体户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