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底张执法队承接新区执法局执法事项清单(208项) | |||
序号 | 执法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1 | 市容执法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 | 市容执法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3 | 市容执法 | 对运载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散装物品和液体,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4 | 市容执法 | 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 |
5 | 市容执法 | 对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6 | 市容执法 | 对损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7 | 市容执法 |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8 | 市容执法 | 对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
9 | 市容执法 | 对餐饮业和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与其他垃圾混倒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 |
10 | 市容执法 | 对拒不改正、修复或者恢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11 | 市容执法 | 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未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12 | 市容执法 | 对机动车污损不洁的和司乘人员沿途抛撒杂物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3 | 市容执法 | 对将垃圾抛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14 | 市容执法 | 对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 |
15 | 市容执法 | 对市政公用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 |
16 | 市容执法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 |
17 | 市容执法 | 对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污浊或显示不全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条;《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
18 | 市容执法 | 对垃圾收集容器不密闭、乱摆乱放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 |
19 | 市容执法 | 对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街道、公共厕所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20 | 市容执法 | 对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西安市冬季清除积雪积冰规定 》第九条 |
21 | 市容执法 | 对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 |
22 | 市容执法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流动收购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八项 |
23 | 市容执法 | 对沿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24 | 市容执法 | 对未设置厨余垃圾集中收集设施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25 | 市容执法 | 对未按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和未按规定时间开启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26 | 市容执法 | 对将运载的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散装物品和液体沿途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27 | 市容执法 | 对在城市道路上作业超过规定的时限未清除渣土、污泥和垃圾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28 | 市容执法 | 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条;《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
29 | 市容执法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30 | 市容执法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31 | 市容执法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32 | 市容执法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
33 | 市容执法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34 | 市容执法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35 | 市容执法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36 | 市容执法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37 | 市容执法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38 | 市容执法 | 对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39 | 市容执法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
40 | 市容执法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41 | 市容执法 | 对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 |
42 | 市容执法 | 对作业车辆未明显标志分类标识,未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43 | 市容执法 | 对作业车辆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44 | 市容执法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45 | 市容执法 | 对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
46 | 市容执法 | 对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
47 | 市容执法 | 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遵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
48 | 市容执法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49 | 市容执法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
50 | 市容执法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
51 | 市容执法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
52 | 市容执法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53 | 市容执法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54 | 市容执法 | 对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或者未实行建筑垃圾分类运输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
55 | 市容执法 | 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泄漏遗撒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五项 |
56 | 市容执法 | 对建筑垃圾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抛撒遗漏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三款 |
57 | 市容执法 | 对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人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58 | 市容执法 |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 |
59 | 市容执法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60 | 市容执法 | 对未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行为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
61 | 市容执法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62 | 市容执法 | 对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 |
63 | 市容执法 | 对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64 | 市容执法 | 对违反设施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 |
65 | 市容执法 | 对将户外广告设施交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
66 | 市容执法 | 对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
67 | 市容执法 | 对未按照规定对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68 | 市容执法 | 对未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69 | 市容执法 | 对未在五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70 | 市容执法 | 对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71 | 市容执法 | 对户外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设置权人未及时维修或更新的处罚 |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五十五条 |
72 | 市容执法 | 对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73 | 市容执法 | 对食品摊贩违反规定被注销登记卡后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74 | 市容执法 | 对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75 | 市容执法 | 对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违法停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 |
76 | 市容执法 | 对在道路路内(道沿上)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的处罚 |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条 |
77 | 市容执法 | 对城管部门管辖范围内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控制吸烟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78 | 市容执法 | 对城管部门管辖范围内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控制吸烟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79 | 市容环卫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占用,期满后仍占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80 | 市容环卫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81 | 市容环卫 | 对未达到覆土厚度要求,影响乔木正常生长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82 | 市容环卫 | 对在公园游乐区域外设置游乐设施的处罚 | 《西安市公园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83 | 市容环卫 | 对在公园内开展团体或者群众活动的,未将活动组织者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公园管理单位,或者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外进行活动的处罚(对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 《西安市公园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五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
84 | 市容环卫 | 对车辆擅自进入公园,或者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未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行驶、停放的处罚 | 《西安市公园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85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擅自移植树木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86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87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城市绿地范围内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88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城市绿地范围内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89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城市绿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90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91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92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93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城市绿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者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94 | 公园绿化执法 | 对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毁坏行道树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
95 | 市政执法 | 对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96 | 市政执法 | 对供热企业和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未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2020年)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
97 | 市政执法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
98 | 市政执法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99 | 市政执法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
100 | 市政执法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
101 | 市政执法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02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相关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103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104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
105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06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107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108 | 市政执法 | 对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 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109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 、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
110 | 市政执法 | 对超限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111 | 市政执法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112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在道路 、桥涵上牵引、吊装作业的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113 | 市政执法 | 对其它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114 | 市政执法 | 对因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桥涵未在规定时间补办手续的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年)第五十七条 |
115 | 市政执法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未按规定悬挂占用许可证、设置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
116 | 市政执法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管线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117 | 市政执法 | 对挖掘城市道路、桥涵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118 | 市政执法 | 对产权单位对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各类管线检查井及其他道路附属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标识或设施缺失、损坏未及时补缺、修复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
119 | 市政执法 | 对在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城市桥涵相关活动的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120 | 市政执法 | 对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不遵守相关保护规定的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121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搭建棚房的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年)第六十五条 |
122 | 市政执法 | 对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123 | 市政执法 | 对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124 | 市政执法 | 对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125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年)第六十条 |
126 | 市政执法 | 对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127 | 市政执法 | 对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未按规划要求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年)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 |
128 | 市政执法 | 对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未经批准擅自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 |
129 | 市政执法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各类管线及设施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130 | 市政执法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131 | 市政执法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32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7年)第六十四条 |
133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34 | 市政执法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135 | 市政执法 | 对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36 | 市政执法 | 对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137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移动城市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占用路灯线杆或未按规定安装临时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138 | 市政执法 | 对危害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139 | 市政执法 | 对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140 | 市政执法 | 对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41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142 | 市政执法 | 对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143 | 市政执法 | 对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144 | 市政执法 | 对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
145 | 市政执法 | 对未按照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
146 | 市政执法 | 对未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注水、试压和排气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147 | 市政执法 | 对未设置测温点或者未进行测温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
148 | 市政执法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或者投诉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149 | 市政执法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供热统计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
150 | 市政执法 | 对因供热设施故障或者突发事件导致停热后未及时采取抢修措施和通知用户、报告主管部门的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151 | 市政执法 | 对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七十条 |
152 | 市政执法 | 对用户实施的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
153 | 市政执法 | 对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154 | 市政执法 | 对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155 | 规划执法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
156 | 防震减灾执法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157 | 防震减灾执法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158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五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159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 |
160 | 房管执法 | 对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161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162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变更位置、抵押、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
163 | 房管执法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
164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未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向房屋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165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拒不处理,或者物业服务人明知查验结果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符仍然承接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
166 | 房管执法 | 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变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167 | 房管执法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168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 |
169 | 房管执法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处罚 |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
170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未明示、公示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的处罚 |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 |
171 | 房管执法 | 对房屋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172 | 房管执法 | 对业主未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 |
173 | 房管执法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174 | 房管执法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
175 | 房管执法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 |
176 | 房管执法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177 | 房管执法 | 对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
178 | 房管执法 | 对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 |
179 | 房管执法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 |
180 | 房管执法 |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规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 |
181 | 房管执法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182 | 房管执法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183 | 房管执法 |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184 | 环保执法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185 | 环保执法 | 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186 | 环保执法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 |
187 | 环保执法 | 对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防止大气环境防治污染措施的行政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188 | 环保执法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189 | 环保执法 | 对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的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骑墙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骑墙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190 | 环保执法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 |
191 | 环保执法 | 对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拆除施工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192 | 环保执法 | 对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作业的行政处罚 |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
193 | 环保执法 |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194 | 环保执法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 |
195 | 工商执法 | 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 |
196 | 食药监执法 | 对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在户外公共场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197 | 文广电执法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条 |
198 | 文广电执法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199 | 文广电执法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200 | 文广电执法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201 | 文广电执法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202 | 文广电执法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203 | 文广电执法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204 | 文广电执法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205 | 文广电执法 |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206 | 气象执法 | 对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07 | 气象执法 | 对未按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处罚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208 | 气象执法 | 对年检不合格的升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升放气球等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处罚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