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街道信息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事项认定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通过新区新城门户网站发布,也可通过新区政务新媒体或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发布。

三、办事处信息公开目录

1.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工作分工;

2.办事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3.办事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及信息公开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有关信息。

高桥街道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包含地址、电话、邮编;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书获取方式;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义务人职能范围内的,应当指引申请人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不可公开部分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暂缓公开决定书,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依照前款第六项规定暂缓公开信息的,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处理,作出不公开决定或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经公开义务人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由公开权利人承担,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公开权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公开权利人属于非营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高桥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